汨政办发〔201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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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汨罗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汨罗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8年第5次市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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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6日
汨罗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提升国有资产经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市属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的租赁行为,包括房屋、场地、水面、矿产、林场及其它资产。
第三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价高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资产租赁统一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国资中心)是全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的监督管理部门。其相关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和审批资产出租单位的租赁事项,会同资产出租单位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拟租赁资产经营权进行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需从市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选聘),并对资产出租单位提供的第三方机构评估报告进行核准备案,共同对拟租赁资产确定公开租赁的底价。
(二)分期组织、监督资产出租单位或有关部门进行公开竞价租赁。
(三)按国家规定制定规范性合同文本,并进行鉴证。
(四)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监管资产出租收益缴入财政账户,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五)建立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台账,并根据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台账在合同到期60日前,通知资产出租单位拟定下一次资产租赁,资产租赁期限通政府门户网站或电视台公开发布。
(六)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六条 租赁程序。
1、申报审批。资产出租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租赁申请,由主管部门向市国资中心提出书面租赁申请(已移交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租赁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直接向市国资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租赁资产基本情况、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拟定的租赁底价等事项。市国资中心对单位资产出租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分管副市长审定,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批;各单位各种形式的对外国有资产租赁,未经审批一律不得进行。
2、资产评估。对需要进行出租的资产,由市国资中心确认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使用价值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国资中心备案。
3、信息发布。市国资中心将经审批需进行公开资产租赁的相关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长期租赁和重大资产租赁还需在电视台等公共宣传平台公开对外发布租赁公告。同时,资产出租单位负责在本单位内和资产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
4、竞价报名。竞标单位持相关证件、自然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公告指定的租赁报名处登记报名,并交纳竞标保证金;报名登记人员应认真审核竞标人的相关证件和保证金收款凭证,对已报名的竞标人按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和编号,同时严格做好报名登记情况的保密工作。
5、确定租赁方式。资产租赁根据公告期满时的报名情况,由市国资中心会同资产出租单位确定租赁方式。具体如下:
(一)有2家以上(含2家)或长期租赁和重大资产租赁符合资格的拟承租人报名的,通过竞价或招标方式租赁。
(二)只有1家符合资格的拟承租人报名的,通过协议方式租赁。
(三)如无符合资格的拟承租人报名的,报经市国资中心批准后,出租方提出重新租赁方案,并再次进行公告,根据公告情况确定租赁方式。
6、竞价招标。公开发布租赁信息后的第8天,采取多轮报价的方式确定,价高者中标。
7、中标确认。通过公开竞标等方式确定的中标人,由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出具中标确认书,资产出租单位同其签订由市国资中心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报市国资中心进行鉴证后,合同一式三份,由出租人、承租人、市国资中心各持一份。
第七条 为使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最大化,在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政规划前提下,资产租赁期限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其中,1年以内(含1年)为短期租赁;1年以上3年以内为中期租赁;3年以上(含3年)为长期租赁。
第八条 出租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一)出租单位对外租赁的资产应是国有经营性资产,须具有合法的财产权或委托管理使用权且无任何安全隐患,无权属争议或抵押、保全、查封、查扣等其它权利瑕疵。
(二)出租单位对外租赁的资产必须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拟租赁资产经营权进行评估,并报市国资中心进行核准备案,会同市国资中心对拟租赁资产确定公开租赁的底价。
(三)出租单位是出租资产的管理主体,负责本单位资产租赁收入的收缴工作,负责对出租资产的日常跟踪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对于合同即将到期的租赁资产,出租单位应在合同到期60日前,向市国资中心提出进行下一次租赁资产申请,尽量避免资产闲置,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第九条 承租人的责任和义务
(一)承租人应是企业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违法或不良经营记录的自然人。
(二)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应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爱护和妥善管理所租用的国有资产,做好防火、防盗、“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相关责任。
(三)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合理使用所承租的资产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灭失的,负责修复或赔偿。
(四)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造、改变房屋结构,须先征得资产出租单位的书面同意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重大改造、改变房屋结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国资中心备案后方可施工;装修(装潢)投资规模应充分考虑租赁期限和投资回收期。合同期满,如承租人未再次取得承租权,应保持房屋完好。出租单位不承担承租人改造、改变房屋结构部分的任何经济补偿。
(五)承租人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方。
第十条 租赁收入及票据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租赁收入属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缴入财政国库;市属企业经营性资产租赁收入,全部缴入财政账户,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二)租赁收入统一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租赁国有资产,擅自延长租期,不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公开招租的。
2、故意压低租赁底价,租赁底价与同类地段租赁价格相比明显偏低的。
3、与承租人相互串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未按合同约定擅自降低租赁收入、不按规定时间收取租赁收入的。
5、租赁收入不及时足额上缴本级国库及财政专户的。
6、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