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政办发〔201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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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汨罗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汨罗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8年第5次市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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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6日
汨罗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规范管理,提高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其直属事业单位及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国家拨款、灾后重建、接受馈赠、凭借国家权力取得或依据法规认定属于国家所有且具备经营性质的各类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按照“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市场配置”的原则,实行统一登记、统一产权、统一管理、统一监督。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由市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国资中心)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统一监管职责,授权汨罗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对清理移交的经营性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资产收入由市国资公司归集后汇总缴入本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市国资公司按市场化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实施资产管理。凡以资产租赁方式经营的,要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以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为原则选择承租方或承包人。
第三章 统一管理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有经营收益的国有资产及办公用房超出规定标准且可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纳入统一管理。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一楼临街房屋除市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同意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业务用房外,一律不得作办公用房或转为非经营性用房;凡用于非经营活动的,必须恢复为经营性资产移交统一管理。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九条 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以盘活国有资产和增加资产收益为目的,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国有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界定为经营性资产:
(一)所属房产整体或部分用于出租、出借、合作或承包经营的;
(二)所属房产整体或部分折价合资入股兴办非法人经济实体的;
(三)对超出规定标准的办公用房,由市国资中心按照“集中办公、资产归集”的原则制定调剂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具备可转为经营性资产条件的;
(四)新建的办公场所,经增建或改造可用于经营的临街房产;
(五)行政事业单位迁入新建或改建办公场所后,可继续使用的原办公用房;
(六)行政事业单位可经营的闲置土地及房产(含地下室);
(七)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含公园)开办的宾馆、酒楼、招待所、培训(艺术、会议)中心、各类公司、咨询服务部(中心)、内部商铺、出租房及未纳入房改出售的住房等;
(八)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金、物资等资产投入到各类经济实体中形成的国有股份、股权等;
(九)其他依法可确定为经营性资产的。
第十条 经营性资产租赁、承包应按法定程序进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面向社会公开竞争性招租,实现资源配置和租赁价格的市场化。
第十一条 规范经营性资产的租赁价格管理,对因特殊因素暂不纳入公开竞租的经营性资产,必须通过专业中介机构按市场行情询价定价,严格执行评估价格并公示管理。
第十二条 经营性资产租赁合同签订的租赁期限按承租方装修投入大小确定,原则上为1~3年。对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改造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投资且未纳入城市或棚户区改造规划范围的资产,租期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年。对面积较大、且已纳入城市改造规划范围但开发时间待定的资产,对外出租时要征求规划部门意见合理约定租期,且租赁合同应有城市建设启动时出租人有权无偿收回资产不予赔偿的约定。
第十三条 经营性资产集中统一管理产生的管理费、维护维修费、税金等支出,按“收支两条线”原则,由市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主要指营业用房)因市政建设、棚户区改造等项目拆除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报批及补偿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资产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为确保经营性资产安全完整,落实经营性资产的维护修缮及物业管理责任,经营性资产所在地单位负责供给经营用水、电及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资产承租户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租赁经营性资产必须符合安全规范,严禁经营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和其它危险商品,经营行为不得影响机关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学校周边不得经营网吧、娱乐项目。
第十七条 经营性资产公共、共用部分需维修的,资产所在地单位或资产租赁人提出方案,经市国资中心审核,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专项经费由市国资公司进行维修。
第六章 经营性资产转非经营性资产
第十八条 经营性资产转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将待确定的、规定移交的、已移交的经营性资产,转变为办公及其他非经营用途。
第十九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将已确定属于经营性资产的转为非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条 经营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申报。单位将经营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提交经营性资产转非经营性资产专项报告。
(二)拟办。市国资中心依据相关管理法规、政策对涉及单位经营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的事宜进行摸底调查,形成拟调整方案,并征求财政、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三)审批。市国资中心将拟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实施。市财政局、市国资中心按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的方案实施,办理资产划转手续,调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单位经营性资产移交统一管理应严格执行管理政策法规,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确保经营性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 建立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统一管理联动工作机制,市政府办牵头,纪检监察、政府督办、财政、审计、国资、发改、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参与,共同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活动及基建项目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力量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经营性资产进行清理,督促经营性资产的移交,对国有资产使用效率进行跟踪督察。
(一)市财政局负责监管经营性资产的收益解缴,对经营性资产转非经营性资产及资产处置进行评审,结合预算经费挂钩管理;
(二)市发改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房产局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有财政投入的基建项目中,凡临街一楼符合城市规划、可建设经营性门面房的项目应当设计经营性资产,否则不予通过规划立项审批。对经营性资产移交过程中未办理所有权证等证照的,协助办理相关证照。
(三)市审计局负责对经营性资产的移交、管理、处置收益和基建项目中经营性资产建设投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四)市国资中心负责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制度建设、转非处置、移交、租赁等工作的监管;
(五)市政府督办室负责对不执行经营性统一管理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督查督办、考核考评。
第二十三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违纪的,依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单位以各种理由拒绝移交经营性资产的;
(二)不按要求进行经营性资产登记、填报报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国有资产闲置浪费的;
(三)未经许可将经营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用于办公及其他用途的;
(四)擅自转移、隐匿、私分、处置经营性资产及收益和非法变更经营性资产权属的;
(五)以各种名目侵占经营性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移交的属地经营性资产,日常维护管理不善的;
(七)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