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43061000/2014-635721 发布机构 汨罗市政府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08-21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汨罗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

来源: 日期: 【字号:大 中 


主动公开是指市、乡(镇)政府和市直各单位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府机关)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只要不属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都必须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政府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府信息。
  
(二)政府机关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向社会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四)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
、政府机构设置及其职责等方面的信息:(1)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姓名、职务、分工及联系电话;(2)政府机关的名称、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场所、联系电话及办事指南、办事纪律、服务承诺等事项。

2、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的信息:(1)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行政措施;(2)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重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3)政府实事项目、重点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3、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的信息:(1)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3)依法应当公开的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4)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国民教育、扶贫、优抚、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5)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6)社会捐赠及其分配、使用情况;(7)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安置政策、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制度等。

4、公共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督方面的信息:(1)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执行以及审计情况;(2)政府基金、社保基金和住房基金等基金和重要专项资金(经费)的筹集、分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镇筹资、筹劳情况;(3)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4)公用事业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政府机关除了应当主动公开上述政府信息外,可以根据本机关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
  
(五)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形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六)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还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
、政府公报或者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2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3
、政府机关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设施;
   4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项、期限发生变化的,政府机关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作出说明。

二、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三)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成立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和适合工作需要的专门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将办公地点、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行政机关的服务大厅应当设立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窗口,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服务。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七)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出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九)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十)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十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十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设施,供申请人使用。申请人存在查阅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三)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十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十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十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十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八)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3、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4、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5、违反国务院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发布协调制度

(一)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二)多家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三)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四)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单位送达拟发布信息全文,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五)书面回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应工作规程向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单位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征求意见单位仍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应当立即报请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四、保密审查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三)各乡镇各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五)各乡镇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六)各乡镇各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七)各乡镇各部门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2、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3、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4、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八)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九)各乡镇各部门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十)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十一)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十二)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十三)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十四)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十五)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统计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应予纠正。

(十六)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十七)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受理制度

(一)举报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举报。

(二)举报受理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处理结果反馈:

对群众反映、投诉服务单位或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问题,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将认真受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有关人员。

六、考核和评议制度

(一)考核原则
1
、客观公正原则;
2
、科学规范原则;
3
、组织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原则;
4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
5
、注重实效原则。

(二)考核范围
1
、政府组成部门;
2
、乡镇人民政府;
3
、具有行政权力的部门和单位;
4
、公用事业单位。

(三)考核内容

1、组织领导

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定期召开领导班子会议或全体人员会议研究部署政务公开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有关制度规定。

2、清理备案

按内容和时间要求,对本单位所有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和备案,行使行政职权的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编制职权目录和覆盖权力运行全过程的流程图。

3、公开运行

1)公开的内容应经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并经上一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所有应公开运行的行政权力全部进行公开,包括决策、执行、结果等主要环节;
   
2)公开的范围与行政权力涉及的范围应相一致;
   
3)公开的形式实用、便民、多样,传统载体与现代科技载体相结合;
   
4)公开的时间与公开内容相一致,稳定性或经常性行政权力长期公开,阶段性或临时性行政权力随时公开。

4、公开效果

1)促进了本单位各项工作开展,主要工作指标较上年有所提高;

2)强化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违纪违法问题和不正之风有所减少;

3)转变了工作作风,提高了工作效能,人民群众办事的满意度有所提高。

(四)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1、组织考核

1)平时考核。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或聘请特邀监督员定期不定期对各有关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将检查和抽查情况作为平时考核的依据。主要采取三种方式进行:一是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抽查面不少于30%;二是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三是根据群众投诉组织调查。

2)年度考核。年终,各有关单位要首先对自身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和自查自纠。在此基础上,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对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统一量化考核。考核采取“听、谈、访、查、看”的方式进行。听,即听取被考核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汇报;谈,即召开不同类型和层次的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访,即走访基层,走访服务对象,了解民意;查,即查阅有关文件、规章制度、受理的投诉记录和调查结果等资料;看,即观看行政权力公开的载体、内容、办事流程等有关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

2、民主评议

1)结合行风评议活动,单独列项进行评议,单独确定评议档次;

2)发放调查问卷评议;

3)从社会各界、各行各业和有关部门中随机抽取评议代表评议;

4)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开展网上评议。

3、档次评定

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档次。其中平时考核占30%;年度考核占50%,民主评议占20%。档次评定先由考核小组提出初步意见,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要将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作为对各有关单位年度综合考核的一个重要依据。

七、责任追究制度

  (一)市、乡(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检查和稽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并监督整改。对应当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并履行相应程序,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二)政府机关违反《条例》、《办法》和《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全面:

1)没有公开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于公开的文件以及政府的重要工作。包括政府决定的资源分配,重大工程招标,公开采购等;

2)没有公开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3)没有公开办事的依据、程序、时限及结果等;

  (4)没有公开便民措施;

  (5)没有公开办事纪律;

  (6)没有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7)其他应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

  2、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公开内容与实际“两张皮”,搞“暗箱操作”。

  3、应当公开的重点工程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5、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依据不充分或业已作废,以及其他欺骗公众的行为。

  6、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乱收费、乱罚款,或变相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将不符合规定的事情合理化。

  7、公开内容不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造成失、泄密。

  8、不按规定程序公开,造成公共利益受损、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使第三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不合格及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问题。

  (三)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办法》和《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

  6、违反收费规定(该收不收、少收或超标准收费)。

  7、拒绝、干扰、阻挠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8、故意隐瞒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给办事人员造成损失。

  9、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责任的区分:

   1)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免除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免除责任。

  2、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市、乡(镇)政府及县直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分层级受理举报的制度,公开受理举报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六)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单位的监督作用,组建监督员队伍,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监督。

  (七)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被追究政府信息公开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如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或上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复核申请或受理申诉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作出裁决,并下达书面通知。

八、本制度自即日起施行。

九、履行公众服务职能的学校、医院、水、电、气、热、通信、公交等公共企事业单位推行信息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具体办法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