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488/2017-1202149 发布机构 民政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7-11-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汨罗市民政局 关于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的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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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民政局 
关于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的 
通      知 

各镇民政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湖南省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湖南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7〕30号)等文件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系列决策部署,积极开展健康扶贫,进一步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范围
严格按照《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7号)要求,将农村贫困人口(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下同)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医疗救助内容
 (一)分类资助参保。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局全额资助;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局资助50%;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局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局直接拨付市城乡医保中心,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局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
 (二)规范门诊救助。将患特殊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农村贫困人口纳入门诊救助。优先将高血压病、糖尿病、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肌无力、垂体瘤、血友病、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肺结核病纳入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病种,特慢病门诊救助对象为无劳动能力家庭中的低保对象,门诊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度1000元。
对患恶性肿瘤、肝移植术后、肾移植术后、尿毒症透析等大病的低保家庭成员,年度内没有住院的,给予大病门诊救助,门诊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度2000元。
特困供养人员门诊救助,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门诊费用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通过医疗救助给予补助。
 (三)全面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农村贫困人口中患消化道肿瘤(限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限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限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等4类9种疾病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救治的对象为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符合规定救治病种要求、具备治疗指征的参保儿童。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低保对象和非低保对象患前述4类9种疾病在本市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其自然年度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不包括住院起付线),通过“一站式”方式分别按70%、50%的比例救助,其中低保对象每人每年度救助额度不超过10000元,非低保对象每人每年度救助额度不超过5000元。在外县级综合医院、岳阳市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住院治疗的政策范围内分别按50%、40%的比例救助,其中低保对象每人每年度救助额度不超过5000元,非低保对象每人每年度救助额度不超过3000元。在省外和省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均按30%的比例救助,每人每年度救助额度不超过3000元。农村贫困人口在本市外治疗的,按重特大疾病救助程序申请。
  对患4类9种疾病以外的其他大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肝移植、肾移植、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9种大病,低保对象在本市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合规自负费用(不包括住院起付线)按70%的比例救助,每人每年度救助额度不超过5000元。在外县、岳阳市级综合医院住院治疗的按40%的比例救助,在省外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30%的比例救助,每人每年度救助额度不超过3000元。
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按现行医疗救助政策执行,如有新的政策出台,则按新政策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健全“一站式”医疗救助制度。市局将加强与卫计、人社部门联系,尽快实现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促进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之间患者信息、诊疗信息、医疗费用信息等共享,构建运行有序的“一站式”同步结算平台,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定点医疗机构要开设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的缴费窗口,张贴医疗救助就医指南,定期公布医疗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农村贫困人口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医疗救助费用,一律通过定点医疗机构 “一站式”结算,不得再重复申请重特大疾病救助和临时救助。
 (二)规范重特大疾病救助程序。所有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必须以本人或家庭户主名义向乡镇民政办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医疗救助所需资料。乡镇民政办受理申请后,应入户调查核实情况,根据申请资料和医疗费用额度提出医疗救助意见。市民政局通过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开展信息核对,根据乡镇民政办意见作出医疗救助审批决定,并通过“一卡通”发放医疗救助资金。申请重特大医疗救助需提供的资料包括:个人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明(指低保证、特困人员供养证或扶贫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证明),患者医疗诊断书(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医保报销结算单(原件),“一卡通”存折或银行卡账号(复印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书。
 (三)部门联动,抓好落实。切实加强与扶贫部门的衔接,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信息能及时反馈到民政、人社、卫计等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对象信息数据共享,做到应救尽救、精准施救。要做好与相关医疗保险政策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切实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各乡镇民政办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健康扶贫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对具有双重或多重特殊属性的医疗救助对象,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落实医疗救助政策,但不重复救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经脱贫的对象(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除外),不再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汨罗市民政局
                                                              201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