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489/2018-1308464 发布机构 司法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8-03-14 公开日期 2018-03-14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汨罗市司法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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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简介:汨罗市司法局于1981年恢复成立,现设办公室、基层股、普法办、公证处、政策法规股、社区矫正股、政工人事股、财计股、法律援助中心、大义律师事务所、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中心等内设机构。

单位职能:

(一)制订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     

(二)制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乡镇、各单位和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管理全市的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及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四)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 

(五)做好全市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民调解、特殊人群涉毒人员管理工作;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指导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七)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和干警队伍建设;按照市委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全局人事工作、干部任免及警务工作。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其他工作。 

机构设置: 

市司法局设七个职能股室。派出机构设15个司法所。

(一)办公室

负责编写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综合性规划、年度计划等各类公文;负责司法行政新闻宣传、表彰奖励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负责档案管理、文电办理;负责会议的组织、安排及来人接待工作;负责车辆安排等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来信来访工作;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

(二)政工人事股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作风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负责搞好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晋级的组织工作。

(三)普法办

拟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普及法律常识工作;指导全市的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市普法队伍的教育培训;承担市普法教育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四)基层工作股

指导监督全市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培训;开展基层人民调解、法律服务调研工作;部署纠纷排查、协助基层解决重大疑难纠纷;搞好信息传递工作;统计上报各项有关的业务报表。

(五)法律援助中心

管理、指导协调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法律援助工作,负责审查、受理、指派或安排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依法保障确有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六)社区矫正中心

指导监督全市被判处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五种矫正对象的接收、管理、教育、改造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搞好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监督和考察等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定期对帮教对象进行考察;搞好接茬帮教人员的登记建档及有关资料的归档保存。

(七)政策法规股

组织对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相关行政应诉、复议工作;指导、管理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负责企业法律顾问的培训工作;配合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相关行政处罚;参与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八)计财股

负责编制省、市拨付的司法行政经费的预算、决算;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对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国有资产、基本建设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负责局机关财务、行政、后勤工作;管理局机关国有资产。

市普法教育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日常工作由普法办承担。

派出机构

司法所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所属事业单位调整为行政机构,名称为“汨罗市司法局XX司法所”,建制级别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内设机构的建制级别相同,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置一个。汨罗市共设置15个司法所。司法所为市司法局派出机构,实行市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市司法局管理为主。

主要职责: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司法调解中心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下属事业单位

汨罗市公证处:

1.办理各类法律行为公证。包括:各类合同、协议、委托、声明、招标、投标、拍卖、公证处贷款、抵押、股票发行、股份制企业的创立、有价证券转让、票据拒付、提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商品房的买卖、预售、房屋租赁、各类社会活动、保全证据以及继承、收养、遗嘱、赠与等。

2.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包括法人资格证书、公司章程、资产负债表、董事会决议、资信证明、商标注册证书、存款证明、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结婚证书、离婚证书等。

3.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包括:意外事件、空难、海难、出生、生存、死亡、亲属关系、国籍等。

4.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付本、节本、译本、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事务。

5.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此外公证处还可向当事人提供公证法律咨询、代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并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抵押物登记,以及向当事人提供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