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02/2018-1378475 发布机构 环境保护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8-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0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汨罗市排污许可审批指南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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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核发

  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8年5月

实施日期:2017年5月

发布机构: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一、基本编码

二、实施编码

三、事项名称

排污许可证核发

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五、设定依据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六、行使层级

县(市)本级。

七、权限划分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制度的统一监督管理,制订相关政策、标准、规范,指导地方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

八、行使内容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

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各类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排污单位申请并领取一个排污许可证,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不同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

(九)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按行业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率先对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 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第三条规定:

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 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第五条规定: 

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九、实施机构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十、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十一、法定办结时限

35个工作日

十二、受理条件

(一)申请单位符合法定要求;申请单位于国家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申报电子版资料,填写真实、规范、完整,且进行了排污许可申请前信息公开;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纸质材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内容填写真实完整;格式符合规范;签章有效。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1、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2、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3、无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的。

4、申请的排放浓度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的。

5、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6、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不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的;

7、排污口设置不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的。

8、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

十三、申请材料

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二)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三)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上述材料可适当简化。

十四、联办机构

十五、中介服务

2.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十六、办理流程

1.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岗位责任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牵头单位

职责及权限:负责对申请单位申请资格进行审查,作出准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复议机关、受诉法院、时效等具体事项。

负责对申请单位网上申报的电子材料以及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或需要改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时限:18个工作日)

(1)初审(时限:10个工作日)

岗位责任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牵头单位

职责及权限:负责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初审,初审通过后,提出初审意见,属于上级环保部门核发的上报市环境保护局进行办理,属于本级核发的分发到相应股室进行复审。

(2)审核(时限:8个工作日)

岗位责任单位:汨罗市环境保护局相关业务科室

职责及权限:负责企业申请材料的复审,并签署审核意见。

3.审定(时限:1个工作日)

岗位责任人:汨罗市环境保护局总量股负责人

职责及权限:负责排污许可申请的审定,并签署审定意见。报分管局领导签发。

4.决定(时限:1个工作日)

岗位责任人:汨罗市环境保护局分管局领导

职责及权限:负责排污许可申请的签发。

环境保护局根据审核结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排污单位。

5.制证发证(时限:10个工作日)

岗位责任单位:汨罗市环境保护局总量股

职责及权限: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出具不予许可书面决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十七、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八、结果名称

排污许可证

十九、结果样本

二十、是否收费

本事项审批不收费

二十一、收费标准

本事项审批不收费

二十二、收费依据

本事项审批不收费

二十三、服务对象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五)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二十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二十五、承诺办结时限

12个工作日

二十六、通办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

二十七、办理形式

环境保护部门办理

二十八、预约办理

暂无

二十九、网上支付

暂无

三十、物流快递

暂无

三十一、运行系统

国家级

三十二、办理地点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受理、核发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其他的由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核发。

三十三、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7-9月份 下午:15:00—18:00)

三十四、咨询电话

0730-5236886

三十五、常见问题

暂无

三十六、监督电话

0730-5236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