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02/2018-1372528 发布机构 环境保护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8-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8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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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环罚〔2018〕12号

 

被处罚人:汨罗市高粱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6895190208

法定代表人:高某

经营场所:汨罗市白塘乡移风村3组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18年4月8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年出栏4800头生猪养殖整治项目于2016年8月29日取得了环评批复,但环评要求应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就投入养殖至今。

以上事实,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20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8〕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已另行作出),并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365体育投注亚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八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