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02/2018-1372549 发布机构 环境保护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8-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8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19)

来源: 日期: 【字号:大 中 

按日连续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环罚〔2018〕19号

 

被处罚人:汨罗市高粱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6895190208

法定代表人:高某

经营场所:汨罗市白塘乡移风村3组

一、初次环境违法行为及原处罚决定

我局于2018年4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排污口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1200mg/L、悬浮物为561mg/L,分别超过国家标准2倍、1.8倍。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我局于2018年4月12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汨环改字〔2018〕052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汨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于2018年5月9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汨环罚〔2018〕11号),实施了罚款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汨环改字〔2018〕052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汨环罚〔2018〕11号)及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和证据情况

2018年4月17日,我局对你公司外排废水再次采样检查,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排污口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1090mg/L、悬浮物为727mg/L,分别超过国家标准1.7倍、2.6倍,你公司仍未改正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监测报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汨环改字〔2018〕077号)及送达回执、现场照片等为证。

三、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8年5月15日向你直接送达了《按日连续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8〕4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没有进行书面陈述申辩,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按日连续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8〕41号﹚及送达回执等为证。

四、按日连续处罚的起止时间、依据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行政处罚,计罚日数自2018年4月13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罚款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365体育投注亚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