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02/2018-1372550 发布机构 环境保护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8-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8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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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环罚〔201827

 

当事人:苏某某

公民身份号码:430681XXXXXXXX

住址:汨罗市新市镇团山村一组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18412日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06年起在汨罗市新市镇团山村建设废旧PVC破碎、磨粉加工项目,并于2006年建成投入正式生产。该项目未通过环保验收、未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向周边环境排放粉尘、噪声等污染物。

以上事实,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现场照片、身份证明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18514日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839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没有进行书面陈述申辩,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停止废旧PVC破碎、磨粉加工项目生产,并决定对你处贰拾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365体育投注亚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