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02/2018-1372551 | 发布机构 | 环境保护局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 | 2018-06-28 | 公开日期 | 2018-06-28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环罚〔2018〕29号
当事人:湖南立新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MA4L1B8Y80
法定代表人:谢某
经营场所:汨罗市川山坪镇周坊村泉山冲组
经群众举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18年4月16日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年开采加工8万立方米花岗岩改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的情况下,已投入生产,周边群众反映强烈。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现场照片、环评文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27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8〕2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进行了书面陈述申辩,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审定,对你公司提出的免于处罚的理由不予采纳;你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的裁量审议结果,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限期在三个月内完成验收,并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365体育投注亚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八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