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2211/2018-1348640 | 发布机构 | 汨罗市政府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 | 2018-02-02 | 公开日期 | 2018-02-02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汨政告〔20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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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城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 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优化人居环境、推进“三城同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及《岳阳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归义镇所有社区、汨罗镇瞭家山社区。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自2018年2月5日零时起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和及时清扫,没收烟花爆竹,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到30000元罚款;责令停止燃放后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0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提供婚丧喜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等经营者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致使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对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获得许可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和燃放作业单位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办全市性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按程序报经公安机关批准,在指定地点、指定时间燃放。燃放烟花爆竹前,由公安机关发布公告。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不及时清扫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扫,逾期不清扫的,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代为清扫,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730-5222371。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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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