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16/2018-1346756 | 发布机构 | 工业园区管委会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 | 2018-03-13 | 公开日期 | 2018-03-13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汨工发〔2018〕10号
汨罗市再生塑料产业园企业入园经营规则
为最大限度接纳汨罗市再生塑料产业市场产能,扶持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打造生态环保达标、产业功能明晰、生产集约高效的100万吨再生塑料产业园区,按照党的十九大新时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废塑料综合利用规范条件》等各级政府和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汨罗市委市政府关于再生塑料行业转型升级的历次会议精神,按照“圈区管理、整合入园、自主经营、规范运营”的总体方针,制订以下入园经营规则:
一、入园条件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服从政府和平台公司管理;
2.依法依规经营,当前没有犯罪失信记录;
3.积极支持和参与整合入园、分区管理,即以同力循环、万容科技为交易破碎区、中塑新能源公司区域为造粒及深加工区。
4.在汨罗市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
5.在汨罗市工商注册;
6.环评审批通过、环保达标验收;
7.优先原籍原厂在汨罗从事该行业的经营户;
8.生产经营规模:
①PET再生瓶片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
②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
③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
二、经营品类要求
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外,其他品种不受限制。
三、经营管理要求
(一)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要求
1.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的综合电耗低于500千瓦时/吨废塑料。
2.PET再生瓶片类企业与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1.5吨/吨废塑料;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0.2吨/吨废塑料。
3.其他生产单耗需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二)工艺与装备要求
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应采用物理机械法对热塑性废塑料进行再生加工,采用国内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提高废塑料再生加工过程的自动化水平;使用低发泡、低残留、易处理的清洗药剂,保证其减振、降噪、节能、环保效果,具有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的预处理设备和生产设备;除具有获批建设、验收合格的专业盐卤废水处理设施,禁止使用盐卤分选工艺。
(三)环境保护要求
企业应通过环保部门的评审达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开展建设、生产、经营。
1.原材料处理规定:禁止露天堆放和生产经营,厂区具备防雨、防风、防渗功能,做到“雨污分流”;企业应对收集的废塑料进行充分利用,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不得倾倒、焚烧与填埋。
2.废物处理规定:
①具备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的废水处理设施,生产用水不能直接排放,中水回用率必须符合环评文件的有关要求;
②污泥处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固废按照当地环保、环卫部门要求,送入指定地方填埋处理;
③对造粒车间实行封闭式管理,废气、粉尘必须通过集气罩充分收集,再经过喷淋除尘、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最后经过15米高空排放;活性炭和过滤网交由有资质的专业环保单位处理;
④采取降噪和隔音措施,企业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Ⅲ类声环境功能区不超过白天65分贝,夜间55分贝。
(四)安全生产要求
1、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各项规定。生产厂房、仓库、堆场等场所内应严禁烟火,不可存放任何易燃性物质,并应设置严禁烟火标志。生产与使用化学药剂的生产区域应符合相关防火、防爆的要求。
2、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