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21/2017-1254290 发布机构 畜牧水产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7-12-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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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6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会议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现代农业发展新格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疏堵结合,奖惩并举,绿色发展。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协同推进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保障畜牧业绿色发展和畜产品的有效供给。

坚持因地制宜,多元利用,精准施策,整县推进。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畜种、不同规模,不同土壤类型和耕作制度,以肥料化利用和土地承载力为基础,采取经济高效、安全适用的处理模式,宜肥则肥,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实现粪便就地就近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以畜牧大县和果蔬茶生产大县为重点,集中政策、项目和技术等资源要素,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积极探索整县推进模式。

坚持企业主体,市场运作,政府支持,属地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企业投入为主、政府适当支持、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运营机制。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督促指导畜禽养殖企业严格依法履行主体责任。

(三)工作目标。2018年底前基本建成覆盖全省所有养殖县的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到2020年底,建成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全省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其中,大型规模养殖场粪便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畜牧大县、国家级和省级畜禽养殖规模示范场、现代农业产业园提前一年实现上述目标。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有机肥替代化肥的比例达到20%以上。

二、主要任务

(四)探索建立畜禽规模养殖准入退出长效机制。各地要坚持布局调优、生态转好、生产稳定、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严格遵守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有关规定。环保、农业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共享畜禽养殖及日常管理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完善养殖场动态建档,建立健全负面清单制度。加大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监管,严格制定和执行养殖有机污染物监管标准和行业准入制度,落实规模畜禽养殖退出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养殖污染问题,要依法处置、限期整改,不搞简单关停退养,对整改不能达标的必须督促达标或强制退出,对拒不执行相关要求和行业标准的必须依法查处,探索建立畜禽规模养殖准入退出长效机制。(省农委、省环保厅牵头)

(五)完善落实畜禽养殖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综合考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实际情况,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协调畜禽养殖和环境保护的关系,调优产业布局,对农业园区内配套建设的规模养殖场,要区别于工业企业,合理简化环境评价手续。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突出养分综合利用,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便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便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和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先进设备提高环评效率,不断降低环评成本,推动畜禽养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有效落实。(省环保厅、省农委牵头,省发改委参与)

(六)建立健全属地管理责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明确部门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统筹畜产品供给和畜禽养殖环境治理,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各市州人民政府于2017年底前制定并公布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细化年度重点任务和工作清单,并抄送省畜牧水产局备案。(省农委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七)严格落实畜禽养殖场主体责任。畜禽规模养殖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牢固树立环保意识,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第一主体责任,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应的粪便收集、贮存及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转,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要及时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要定期将畜禽养殖废弃物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当地畜牧和环保主管部门备案。(省农委、省环保厅牵头)

(八)建立健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监管制度。建立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构建统一管理、分级使用、共享直联的大数据管理平台。加快研究制订有机肥安全高效施用和检验检测的一系列技术标准,构建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的技术标准体系。完善肥料登记管理制度,强化商品有机肥原料和质量的监管与认证,研究制定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能力测算方法,确保畜禽养殖废弃物安全、高效利用。改革完善畜禽规模养殖场有机污染物减排核算制度,将无害化还田还地利用量作为统计畜禽养殖业有机污染物减排核算的指标之一。(省农委牵头,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参与)

(九)建立健全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以规模养殖场粪便处理、有机肥还田还地利用、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使用等指标为重点,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对重点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实行"销号制"管理,达标一个、销号一个,考核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层层传导压力,建立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落实到位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和重点支持;对责任不落实、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严肃问责。(省农委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省环保厅参与)

(十)建立健全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产业发展机制。统筹考虑环境承载、农产品消费、养殖传统等因素,科学编制产业发展规划,鼓励利用荒山、缓坡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以及在新开垦耕地区域按照农牧结合的方式配套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提高新垦造耕地有机肥力。鼓励以林地作价入股等形式共同参与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和经营。支持发展特色鲜明、生态安全的优势产业园区,按照种植面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推进养殖废弃物就地就近处理利用。围绕肥料和农田耕地相匹配,支持引导规模养殖场与农林产业合作组织、种植大户组成绿色产业发展联盟,打通农牧循环通道。现代农林产业园、特色农业生产示范基地以及"三品一标"生产企业要率先推广施用有机肥,有机肥的使用率要作为产品认证和政府支持的重要条件。按照科研推广结合、农艺农机配套、种植养殖匹配的要求,集成推广应用有机肥、水肥一体化等关键技术,实现种养业布局协调、生产配套、产业融合的绿色发展新格局。(省农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科技厅参与)

(十一)创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融投资机制。鼓励引进社会资本,采用PPP模式等多种融投资方式,合理规划,建设辐射多地的区域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中心,以及与之配套的贮存、转运和收集体系。创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盈利模式,畅通社会资源进入渠道,推广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降低运行成本,激发社会资本投入动力与市场活力。探索建立受益者付费机制,保障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合理收益,激发企业的内在发展动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扶持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资源化利用龙头企业,构建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收集、转运、利用区域网络体系,形成收集、存储、运输、处理和综合利用全产业链,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农委、省环保厅参与)

三、保障措施

(十二)加大财政支持。统筹整合财政支农资金,实施专项奖补,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2018年底前,市、县按时完成国家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设施配套率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考核指标的,每个生猪调出大县奖励150万元/年,非生猪调出大县奖励100万元/年。与环保企业合作实施第三方治理,以种养结合、有机肥加工以及沼气发电等方式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整县推进的,每个县增加奖补100万元。中央、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对有机肥生产、贮运和推广使用、沼气沼液区域性、规模化输送管网建设实施补贴。(省财政厅牵头,省农委、省环保厅参与)

(十三)加大政策扶持。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投资基金,用于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落实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降低单机发电功率门槛。生物天然气符合城市燃气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支持生物天然气和沼气工程开展碳交易活动。对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规模养殖符合《环保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税法政策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免征环境保护税。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机具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实行敞开补贴。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要求,将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当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规模畜禽养殖用地、粪便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用地政策。畜禽养殖场的废弃物资源化处理利用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省发改委牵头,省金融办、省地税局、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国网省电力公司参与)

(十四)加强执法监督。严格畜禽养殖污染执法监管,强化监督性监测,及时公布监测信息。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对畜禽规模养殖场要建设在线监控平台。加强养殖环境执法,对养殖环保违法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厉打击各类养殖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养殖投入品监管,严格饲料使用规范管理,严格饲料添加剂、兽药有毒有害物质使用限量标准,严格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市场监督管理。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对备案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注销畜禽标识代码,不安排畜牧业项目扶持资金,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政府应完善公众举报渠道,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监督。(省环保厅、省农委牵头)

(十五)加强科技支撑。组织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研发,制修订相关标准,提高资源转化利用效率。开发安全、高效、环保新型饲料产品,引导矿物元素类饲料添加剂减量使用。因地制宜,推广粪便全量收集还田利用、专业化能源利用、固体粪便肥料化利用、异位发酵床、粪便垫料回用、污水肥料化利用、污水达标排放等经济实用技术模式,推广应用有机肥、水肥一体化等关键技术,加强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技术集成。(省科技厅、省农委牵头,省质监局参与)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系统地分析形势、梳理问题,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工作力度,健全工作机制,抓紧制定和完善具体政策措施。省农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和跟踪评估,并报省人民政府。(省农委牵头)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