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ls201802/2018-1349867 发布机构 血防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8-05-03 公开日期 2018-05-03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湖南省消除血吸虫病规划(2016—2025)》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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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消除血吸虫病规划

(2016-2025年)》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6〕3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消除血吸虫病规划(2016-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3日


湖南省消除血吸虫病规划

(2016-2025年)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将血吸虫病防治作为重要的扶贫和民生工程,放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位置予以推进。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分类指导、综合治理、联防联控,进一步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依法、科学防治。加强传染源控制,做好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加强综合治理,结合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工程项目治理措施,改造钉螺孳生环境;加强监测预警,及早发现、处置疫情;加强区域性防治,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健康教育,提高人民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加强能力建设,不断提高防治水平。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全省41个血吸虫病疫区县(市、区、场)中,26个已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的疫区县(市、区、场),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15个已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的疫区县(市、区、场),达到血吸虫病消除标准。到2025年底,全省所有血吸虫病疫区县(市、区、场)达到血吸虫病消除标准。具体工作指标如下:

三、防治策略

坚持以传染源控制为主的综合防治策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一)未达到传播阻断地区。加强传染源控制和有螺环境综合治理。实施人畜同步查治、粪便无害化处理、有螺地带禁牧、淘汰耕牛、以机代牛、家畜圈养、安全饮水、健康教育等措施。及时开展血吸虫病传播风险评估,加强监测预警。结合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工程项目的实施,改造钉螺孳生环境。在重点有螺环境实施药物灭螺。

(二)达到传播阻断及消除地区。

1、有钉螺分布地区。做好有螺地带禁牧,加强血吸虫病监测和重点有螺环境综合治理。强化监测,定期开展血吸虫病传播风险评估,强化监测预警,及时发现、处置本地和输入疫情。实施综合治理,不断压缩钉螺面积,巩固防治成果。

2、无钉螺分布地区。加强血吸虫病输入疫情监测。在历史有螺区、可疑有螺环境开展监测,及时发现、处置残存或输入性钉螺。采取环境改造、生态防控等综合措施,改变适宜钉螺孳生的环境。对来自血吸虫病流行区的人群、家畜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处置输入性传染源。

四、防治措施

(一)卫生血防。

1、人群血吸虫病查治。开展人群血吸虫病查治,强化病例个案调查和管理。重点加强野外作业、渔民、船民等接触疫水人员的查治,交通运输和农业部门予以配合。对晚期血吸虫病患者进行救治。

2、疫点处置。发生血吸虫病疫情后,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提出疫情控制方案,明确有钉螺地带范围、预防性服药的人群及家畜范围,落实病人治疗、预防性化疗、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易感环境处理、健康教育等措施。卫生计生、农业等部门要同步开展疫点处置工作。

3、钉螺调查与控制。对适宜钉螺孳生环境进行调查,掌握钉螺分布规律,确定有螺地带和易感地带,对易感地带及时采用药物喷洒、地膜覆盖等灭螺措施。对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等其他部门项目不能覆盖的有螺小环境实施环境改造灭螺工程项目。

4、建无害化卫生厕所。实施农村环境卫生工程,结合爱国卫生运动和新农村建设,在流行村普及无害化卫生厕所,在渔民、船民集散地和船舶码头修建无害化公共厕所。

5、疫情监测、预警。加强血吸虫病疫情报告与管理,设立监测点,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和流行因素变化情况。定期开展传播风险评估、疫情研判和预警。

6、健康教育。指导并配合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普及血防知识。重点加强流行区中小学生、水上作业人员等人群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7、渔船民传染源管理。建立完善渔船民定居点血防卫生室,对渔船民个人档案进行信息化管理;对渔船民进行查病、化疗;配合渔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修建渔船民集散地码头、改造船只卫生设施;开展渔船民集散地查灭螺与水体安全性检测。

8、理顺管理体制,加强能力建设。理顺基层血吸虫病防治机构管理体制,构建新的基层血吸虫病防治体系。强化血防机构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血吸虫病诊断网络实验室,改善血防机构的办公、实验室条件,积极培养及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加强基层技术人员血防专业技能培训,提升监测、预警及应急能力。

9、参与血防工程建设。加强对血防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技术指导和血防效果评价工作,参与血防工程立项、建设、竣工验收全过程。充分发挥血防领导小组作用,整合资源,协调推进,以县为单位,牵头整合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等各部门血防工程项目,对有螺环境实施集中连片治理。

(二)农业血防。

1、家畜传染源管理。推进农业耕作机械化,修建机耕道等配套设施,逐步淘汰耕牛或以机械代牛;在暂未淘汰耕牛的流行区推行家畜集中圈养;发展替代养殖业,减少易感动物饲养量,巩固淘汰耕牛成果;强化家畜查病及化疗。依法落实流行区家畜的检疫。

2、渔民传染源管理。做好渔船民码头和集散地的建设与管理、船只卫生设施改造,督促渔民做好粪便管理和个人防护;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渔民的查治病、宣教工作。

3、农业灭螺工程。结合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对现有钉螺分布的水田实施水改旱或水旱轮作。在有钉螺分布的低洼沼泽地带(非基本农田)开挖池塘和标准化池塘改造,大力发展优质水产养殖业,实行蓄水灭螺。

4、家畜疫情监测。开展家畜血吸虫病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实行数据的网络化和信息化管理。

5、加强能力建设。结合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建立省、市、县三级家畜血吸虫病疫情监测体系,逐步对家畜血防机构实验室进行改造,更新必需设备。加强家畜血防工作人员技术培训。

(三)水利血防。

1、河流(湖泊)综合治理工程。对流行区有螺河段(湖泊),因地制宜采取硬化护坡、抬洲降滩、改造涵闸(增设拦螺阻螺设施)等措施,改变钉螺孳生环境,控制钉螺沿水系扩散。

2、灌区改造工程。对流行区灌区的有螺灌排渠道(沟),采取硬化护坡、改造涵闸(增设拦螺阻螺设施)等措施,改变钉螺孳生环境,控制钉螺沿渠系扩散。

3、农村饮水工程。结合农村供水等相关工程规划实施,优先安排流行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项目,进一步强化流行区农村安全饮水保障。

4、水利行业血防项目。根据流行区水利单位所在地血吸虫病流行情况,采取改水、改厕和环境改造等措施,建立血防安全区(带),同时加强血防监测、健康教育以及水利血防科研能力建设,改善水利行业人员生产生活环境,提高水利行业防治能力。

(四)林业血防。

1、抑螺防病林营造。建立以抑螺防病林为核心的林业血防生态安全体系。在重点流行区适宜造林的地带,继续营造抑螺防病林,采用抑螺植物材料、构建林农复合系统,设立隔离措施等,改变钉螺孳生环境。

2、抑螺成效提升改造。对在流行区配套营造的其他各类防护林,采取挖沟抬垄、沟渠清理、补植抑螺植物等措施,对已有林分抑螺成效进行提升改造。

3、生态环境监测。在适宜钉螺孳生的区域加强生态环境监测与预警。开展林业血吸虫病防治生态防控试点,探索改善生态环境、抑制钉螺孳生的模式。结合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加强保护区螺情监测,建设防钉螺扩散设施。

(五)国土资源血防。

1、土地整治工程。在流行区开展土地整治时,结合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工程,建设沉螺池等抑螺灭螺设施,改变钉螺孳生环境。

2、迁村腾地工程。对一些疫情严重、村庄附近螺情复杂、钉螺难以消灭的地方,优先安排迁村腾地工程,选择安全地带建村。

(六)其他相关部门血防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在交通航监站设立血吸虫病查治点,配合卫生部门开展船民查治病等工作。推行船舶上安装和使用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结合航道工程建设,改造钉螺孳生环境。教育部门科学安排血吸虫病防治教学内容,做好中小学生预防血吸虫病的健康教育,防止发生血吸虫病感染。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在流行区开展公益性血吸虫病健康教育活动,广泛宣传血吸虫病防治知识和防治政策,提高居民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积极性。

五、政策和保障

(一)组织保障。疫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承担血防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政策,组织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疫区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规划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血吸虫病防治计划,按照《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规定,依法推进各项防治工作。落实有螺地带禁牧工作。加强部门配合,共享血吸虫病防治信息,认真组织实施综合治理。坚持"春查秋会"制度,建立健全部门述职制度、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对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加强地区间联防联控。毗邻地区要按照血吸虫病流行特点,制订区域联防工作计划,开展联防联控。根据各区域间的实际情况,分类分片确定联防联控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结合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群众运动的优势,组织群众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改造生产生活环境。大力普及防病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二)经费保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安排。省、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地区血吸虫病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经费,对县、乡两级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给予专项经费补助。县、乡级人民政府合理安排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日常运转所需经费。省财政要加大对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卫生、林业血吸虫病防治项目的支持力度。对地方血防工程项目、防治机构的基本建设、人畜查治病及灭螺药品、人员培训、健康教育等经费给予补助;各级政府在编制或审批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工程项目时,应当将有关血吸虫病防治的工程措施纳入项目统筹,优先安排。各级财政要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同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动员和争取企业、个人和社会力量的支持。

(三)技术保障。加强消除血吸虫病的科学研究,组织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研发创新,加速传染源控制、监测预警、快速诊断技术、预防和治疗药品、灭螺药品和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开发一批适宜的防治技术和相关产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四)机构和人员保障。逐步理顺血防管理体制,健全防治体系。加强血吸虫病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血吸虫病监测体系。重点加强基层血吸虫病防治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开展专业人员的素质教育与技术培训,建立完善与防治任务相适应的专业队伍。加强血吸虫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建设,提高实验室监测能力。保障专业人员的工资待遇,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建立津贴动态调整机制,对专业人员给予适当补助,提高工作积极性。

六、监督和考核

(一)疫区所在市级人民政府与省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疫区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划制定实施计划和方案,将防治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并将血防项目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没有实现防治工作目标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省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将不定期组织督查,通报规划执行情况。各疫区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要实行规划目标考评制度,定期组织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三)省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分别于2020年、2025年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考核和终期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