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2211/2018-1354739 | 发布机构 | 汨罗市政府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 | 2018-05-15 | 公开日期 | 2018-05-15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汨罗一男子酒后驾驶致一死三伤, 获刑十年!
正所谓”葡萄美酒夜光杯,欲饮又怕交警追”会不会被交警追上小编不知道,但出了事故承担责任那是肯定的,这不,汨罗一男子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在市区交通繁忙路段醉酒驾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这责任可就大了!
案情回顾
2017年7月24日0时许,被告人常某醉酒后驾驶其号牌为湘ACXXXX的五菱牌面包车,沿汨罗市大众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醉今虾”夜宵店前路段时,从后面将同向行驶的被害人解某某驾驶的电动车撞倒,致使解某某及电动车搭乘人程某某倒在地上,然后被告人常某加速从两被害人身上压过后继续往南行驶。
被告人常某肇事后继续驾车行驶至汨罗市大众北路归义街入口时,越过中心线与对面正常行驶的由被害人周某某驾驶、搭乘被害人巢某的摩托车相撞后,撞断归义广场北边路口护栏,然后继续往南行驶撞上归义广场南边护栏后停下。
案发后,被告人常某下车步行离开现场,后在汨罗市荣家路牌楼处被汨罗市公安局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常某案发当日血液中乙醇定性为阳性,定量含量为128.623mg/100ml;
被害人程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害人解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大腿挤压综合征,左足第1趾骨近端撕脱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属轻伤二级;被害人巢某所受损伤为左小腿烫伤Ⅱ°,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属轻微伤;被害人周某某所受损伤为右小腿皮肤烫伤Ⅱ°,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常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程某某家属共计人民币10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