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政办发〔201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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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汨罗市数字汨罗地理空间框架
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营田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
《汨罗市数字汨罗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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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7日
汨罗市数字汨罗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各部门及应用服务主体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与利用,提高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汨罗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数字汨罗地理空间框架是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等的总称,由地理信息数据集、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和组织运行体系等构成。
第三条 数字汨罗地理空间框架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全市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数字汨罗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
第五条 对在数字汨罗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以及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六条 汨罗市“数字汨罗”地理信息基础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汨罗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及应用的指导、协调等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规划、指导、协调和推进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基于汨罗市地理空间框架内,开展各类应用系统建设及应用。
(二)指导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局、财政局、政务服务中心等单位,拟定地理空间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建立地理空间信息共建共享机制。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所属承担服务平台运维的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机构)是市地理空间框架的运行保障单位,负责汨罗市地理空间框架的日常管理、数据更新、运行维护、服务提供及支持培训,受理地理信息服务使用申请,定期汇总汨罗市地理空间框架使用单位及其意见,并向市“数字汨罗”地理信息基础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备案。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汨罗市地理空间框架的日常管理与运行维护工作;
(二)负责汨罗市地理空间框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与更新维护工作;
(三)通过汨罗市地理空间框架提供地理信息资源的社会化应用服务;
(四)提供汨罗市地理空间框架的技术支持和应用培训;
(五)受理涉密、非涉密地理信息服务使用申请;
(六)定期向汨罗市国土资源局报送地理信息服务使用情况。
第三章 框架建设与管理第八条 标准体系建设
(一)数字汨罗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标准体系,以保证数据资源共享与整合利用。
(二)数字汨罗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标准体系的完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完善应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结合汨罗实际及应用需求进行。
第九条 数据集及数据库建设
(一)数字汨罗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地理信息数据集分为四个层次,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
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其内容包括定位基础、居民地、工矿建筑、交通、管线、水系、境界、地貌、土质与植被和影像等数据,是数字汨罗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数据基础。该数据为涉密数据,运行于涉密网络。
2、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经过保密处理形成的数据子集。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涉密网络。
3、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是按照一定标准规范将业务数据进行空间化形成的用于共享的地理信息资源。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
4、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是通过对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中的敏感信息处理之后形成的数据。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公众互联网。
(二)数字汨罗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数据库支持集中建库和分布式建库两种模式。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国土资源局集中建库并统一管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可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分别建库,也可依托市国土资源局集中建库,或者二者结合,根据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集中与分布相结合同步建库;公众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国土资源局集中建库管理。
第十条 地理信息服务的提供方式分为网络在线方式和服务器托管方式。
(一)网络在线提供服务的方式为基于电子政务内网(涉密网)、电子政务外网及互联网(非涉密网)提供地理信息服务的方式。
(二)服务器托管提供服务的方式为将汨罗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内容封装在服务器中,托管在用户的应用环境下的方式。
第十一条 地理信息数据均以服务的形式通过汨罗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可直接向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提供权威、可靠、适时更新的地理信息在线服务;也可向各用户提供标准服务接口,支持其基于汨罗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专业应用系统的开发工作。
第四章 数据更新与管理第十二条 各类地理信息数据的提供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做好共享数据的采集、更新与汇交等工作。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工作应由合法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数据的更新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并符合相关采集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汨罗市基础测绘规划,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和更新工作进行统筹,编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市财政局应确保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工作的经费投入。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再对未纳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的同类项目进行立项和财政性投资。
(二)实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定期更新制度。市国土资源局每半年开展一次覆盖本辖区的1:500—1:2000地形图和兴趣点数据更新。每年开展一次覆盖市本级航空或遥感影像数据获取和正射影像图更新,每三年开展一次覆盖全市1:2000、1:10000地形图和数字高程模型数据更新,其它类别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确定。
第十四条 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统一由市国土资源局交国家测绘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
第十五条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应符合要求:
(一)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进行数据采集和更新。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与工作要求,每年对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更新一次。技术机构应定期对该数据进行核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空间位置的保密处理由国家测绘局授权的部门处理,数据业务内容的保密处理工作由提供数据的部门或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部门和单位负责更新,更新周期分别与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保持同步。
第五章 共享与应用第十七条 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的运行环境应符合国家和汨罗市电子政务安全和保密管理相关规定,确保各类地理信息服务的安全、稳定及持续运行。
第十八条 政府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所属的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及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汨罗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发布、共享与交换。
第十九条 使用涉密地理信息服务的用户应严格按照相关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执行,建立安全保密制度,确保涉密地理信息安全,并接受市国土资源局和市保密局的保密检查。若发生泄密、丢失或者被盗,应第一时间向审批部门报告。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非涉密网物理隔离。
第二十条 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授权可无偿使用汨罗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的标准地理信息服务;对于定制的特殊地理信息服务,采取有偿使用的原则。
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可通过网络无偿使用汨罗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浏览、查询等;若进行特殊地理信息服务定制、或进行业务应用和增值开发,采取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六章 平台运行与维护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提供汨罗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维护的资金保障。
第二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汨罗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相关标准及要求,开展地理信息的更新和功能的优化,保障地理信息的现势性。
第二十三条 汨罗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维护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外服务标准,按规定做好运行维护、数据更新和整合及技术支持培训等工作,以确保汨罗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安全、稳定、持续运行,为用户提供可靠的地理信息服务。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第二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发改等部门建立完善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的长效运行机制,加强对公共平台运行维护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共平台稳定、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发改等部门定期对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未经国家测绘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空间位置,未经国家测绘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且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或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平台运行维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公共平台停止运转造成业务长时间停滞的;
(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致使地理信息数据丢失、损坏或失去应用效能的;
(三)未按规定完成地理信息数据集成、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技术支持与培训服务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向其共享地理信息数据;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提供、发布地理信息数据,影响共享的;
(二)未按规定周期组织采集、更新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在批准或者核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地理信息采集及相关应用系统建设立项前,未征求市国土资源局意见或进行重复投入、重复建设的;
(四)未使用国家规定的定位基准或者未执行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标准采集和更新地理信息数据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组织采集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汨罗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
附件
汨罗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
部门和单位 |
数据类别 |
数据内容 |
市委编办 |
机关单位 |
市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工商联、群众团体等机关单位的名称、类别、地址等信息 |
事业单位 |
政府部门直属(所属)事业单位的名称、类别、所属部门、地址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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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 |
发展规划 |
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农业区划等专项规划成果 |
产业区块 |
产业基地、信息产业园区等产业区块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位置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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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设施 |
大型火电、核电、抽水蓄能等重要电源以及重要场地资源的分布信息,电网廊道布局,煤油气一次能源储运基地及输送管线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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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局 |
产业区块 |
产业示范基地、工业园区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位置等信息 |
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企业信息 |
企业名称、住所等信息 |
市场信息 |
市场名称、地址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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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 |
地质检测 |
地质检测环境监测点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位置等信息 |
地质灾害 |
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坐标等信息 |
|
矿产资源 |
矿产资源分布图,或者其矿种、规模、位置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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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信息 |
土地利用、城镇地籍图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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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农田 |
标准农田分布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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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规划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勘查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规划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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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规划 |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等规划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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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地理信息设施 |
测绘地理信息网络及设施的名称、位置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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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感影像资料 |
各类航空、航天遥感影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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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地理数据 |
水系、交通、管线、居民地、行政区划、植被等基础地理空间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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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测绘数据 |
海岸线、海岛、海礁、海滩等海洋测绘数据 |
基础测绘产品 |
1:500至1:250000比例尺的数字线划图、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等基础测绘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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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 |
城市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分布图,或者其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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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 |
水文站 |
水文站、翻水站等的名称、代码、类别、坐标等信息 |
水利工程设施 |
水利工程的名称、代码、类别、坐标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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滩涂围垦资源 |
滩涂围垦资源的名称、坐标等信息 |
|
水资源信息 |
取水口、水源地、河道、水功能区划的名称、坐标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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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规划 |
规划水利工程的名称、类别、坐标等信息 |
|
国网汨罗供电公司 |
输配变电设施 |
电力杆、电力塔、变电所、开关站等主要输电、变电设施的名称、编号、电压、位置等信息 |
电力发展规划 |
电力发展及布局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规划成果 |
|
交通运输局 |
公路及附属设施 |
村道以上公路的名称、编码、技术等级、起止、宽度等信息,以及桥梁、隧道等相关信息 |
公交路线及设施 |
公交站、场及公交营运线路名称、坐标、起讫点、里程等信息 |
|
水路及附属设施 |
内河航道及航道设施分布图,或者其航道名称、起讫点、里程、技术等级等信息 |
|
港口码头 |
港口分布图,或者其名称、主要航线及里程等信息港口平面图,主要码头的名称、吨级、位置等信息主要内河港口岸线陆域和水域地形(高程和水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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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规划 |
公路建设规划、内河和沿海港口总体规划、内河航道规划等规划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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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公司 电信公司 铁塔公司 联通公司 |
通信运营企业 |
通信运营企业及营业网点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
通信基站 |
通信基站(含通信塔)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位置等信息 |
|
通信缆线 |
通信缆线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位置等信息 |
|
邮政局 |
邮政营业网点 |
邮政营业网点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分区图 |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政基础设施 |
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广场、停车场和地下管线等公共设施、公共自行车站点、净水厂、污水厂、制气场、热电厂、天然气门站、液化气储配站、泵站、调压站、垃圾处理场(厂)、粪便处理场站、公共厕所等市政基础设施分布图,或者其编号、类别、位置等信息;各运营企业及营业网点名称、地址等信息 |
园林绿化及附属设施 |
公园、公共绿地、古树名木等园林绿化分布图或者其相关信息,风景名胜区及历史文化保护区分布图、规划成果或者其相关信息 |
|
房产局 |
房地产 |
房屋及附属设施平面图,或者其房屋坐落、建成年代、建筑结构、总层数等信息 |
环境保护局 |
环境监测机构 |
环境监测机构、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位置等信息 |
污染源 |
污染源分布图,或者其名称、主要污染物、等级、位置等信息 |
|
绿色环保单位 |
环保企业、生态乡镇等绿色环保单位分布图,或其名称、编号、类别、所属行政区、位置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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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功能区划 |
地表水、生态等环境功能区划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布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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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规划 |
生态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等规划成果,或者保护区名称、代码、级别、辖区、所在地、主要保护对象等信息 |
|
农业局 |
农产品基地 |
农产品基地的名称、类别、品种、位置等信息 |
林业局 |
林场 |
林场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所属行政区、位置等信息 |
森林资源 |
森林资源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主要树种、等级、位置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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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资源 |
湿地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位置等信息 |
|
野生动物资源 |
野生动物资源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种类、等级等信息 |
|
野生植物资源 |
野生植物资源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种类、等级、位置等信息 |
|
森林旅游资源 |
森林旅游资源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位置等信息 |
|
气象局 |
气象台站 |
气象台站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等级、位置等信息 |
气候资料 |
常规气候观测资料的多年平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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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台风数据 |
台风路线图,及其名称、风力、风速、风圈、路径等信息 |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危险源 |
重大危险源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型、位置等信息 |
科技局 |
高新技术研究机构 |
省重点研究室、科研院所、实验基地、区域创新中心、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研究机构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地址等信息 |
高新技术园区 |
高新技术园区(含产业园区)分布图,或者其名称、位置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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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 |
高新技术企业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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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监测设施 |
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图,及其名称、类别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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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地震数据 |
已发生的地震分布图,及其发震日期、震级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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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
文化活动场所 |
文化活动场所的名称、类别、等级、地址等信息 |
物质文化遗产 |
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等级、所属行政区,位置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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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 |
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等级、位置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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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机构 |
新闻、出版、图书发行机构名称、地址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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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点 |
旅游景点(含旅游示范点)的名称、位置、景区类别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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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街区 |
历史街区名称、位置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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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饭店 |
旅游饭店(含农家乐)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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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公共服务设施 |
县、市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旅游集散中心、旅行社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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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台 |
广播电视台 |
广播电视台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
广播电视发射台(站) |
广播电视发射台(站)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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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传输设施 |
有线电视传输设施拓扑图 |
|
卫计局 |
医疗卫生机构 |
医疗及卫生机构的名称、类别、分级、地址等信息 |
教体局 |
体育场馆 |
体育场(馆)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等级、地址等信息 |
体育训练基地 |
体育训练基地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位置等信息 |
|
教育机构 |
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及教育培训服务机构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等级、地址等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