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变更、更正登记办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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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机构:汨罗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电话:5244044)

 

二、项目名称:民族变更、更正登记

三、项目性质:非行政许可

四、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家民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六项第3小项

五、审批条件

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发生变化或登记错误的,可以申请变更或者更正民族。

六、必备申请材料:

申请变更民族: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市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和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申请更正民族: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记载了正确民族信息的原始依据(如原户口簿、身份证、迁移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的户籍档案等)及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七、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审核表》。

2、受理申请: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3、审批申请:申请更正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申请变更的,须逐级呈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4、反馈结果:审批机关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逐级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5、打印表簿:审批通过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收缴其原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另册保存原常住户口登记表,并为申请人建立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新的居民户口簿内页。

八、收费标准、依据、性质:

依据: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费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标准:户口簿(含微机打印、人像扫描)8元一证。

性质:行政事业性

九、法定办理时限(工作日):15个工作日。

十、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