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日期变更、更正登记办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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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机构:汨罗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电话:5244044)

二、项目名称:出生日期变更、更正登记

三、项目性质:非行政许可

四、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第六项第2小项

五、审批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可受理,并按如下原则处理。

 1、户口登记机关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当事人(监护人)于办理落户手续后3个月内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超过3个月后不再受理)。更正的原则:以《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2、公民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所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经查实确属需更正的。更正的原则: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登记一致,与《常住人口登记表》或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不一致的,以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登记的为准;居民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登记不一致的,无论与《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是否一致,以办理时间在后的簿证记载的为准;《常住人口登记表》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不一致的,以《常住人口登记表》为准。

公务员、在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教师、医生及其他一切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

六、必备申请材料:

1、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的: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出示的证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的:凭迁移证落户的,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查验迁移证记载的情况;凭其它合法有效证件落户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原始凭证。

2、公民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本人或监护人申请、记载了正确年龄信息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七、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审核表》。
2
、受理申请: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八、收费标准、依据、性质:

依据: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费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标准:户口簿(含微机打印、人像扫描)8元一证。

性质:行政事业性

九、法定办理时限(工作日):35个工作日。

十、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3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