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
子女赴澳门定居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代写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理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受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受理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监制
姓名 |
|
姓名汉语拼音 |
|
贴照片处
近期正面免冠半身头像 蓝底光学光面照片 相片大小:48×33 mm 头部宽度:21-24 mm 头部长度:28-33 mm |
|||||||||||||||||||
别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
出生地 |
|
籍贯 |
|
文化程度 |
|
||||||||||||||||||
身份证号码 |
|
民 族 |
|
||||||||||||||||||||
户口所在地 |
|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
||||||||||||||||||||
住 址
|
|
邮政编码 |
|
||||||||||||||||||||
工作单位 |
|
日间联系电话 |
|
||||||||||||||||||||
本 人 简 历
|
|
||||||||||||||||||||||
父
亲
情
况
|
姓 名 |
|
别 名 |
|
出 生 地 |
|
|||||||||||||||||
出生日期 |
|
籍 贯 |
|
现居住地 |
|
||||||||||||||||||
如 居 住 在 内 地 |
户口所在地 |
|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
|||||||||||||||||||
住 址 |
|
邮政编码
|
|
||||||||||||||||||||
内 地 居 民 身份证号码 |
|
日间联 系电话 |
|
||||||||||||||||||||
如 居 住 在 澳 门 |
澳门居民 身份证号码 |
|
首次签发日期 |
|
本次签 发日期 |
|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号码 |
|
||||||||||||||||||||||
住 址
|
|
日间联 系电话 |
|
||||||||||||||||||||
母
亲
情
况 |
姓名 |
|
别名 |
|
出生地 |
|
|||||||||
出生日期 |
|
籍贯 |
|
现居住地 |
|
||||||||||
如 居 住 在 内 地 |
户口所在地 |
|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
|||||||||||
住 址
|
|
邮政编码
|
|
||||||||||||
内地居民 身份证号码 |
|
日间联系电话 |
|
||||||||||||
如 居 住 在 澳 门 |
澳门居民 身份证号码 |
|
首次签发日期 |
|
本次签 发日期 |
|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号码 |
|
||||||||||||||
住 址 |
|
日间联 系电话 |
|
||||||||||||
父 母 结 婚 情 况 |
有无登记结婚 |
|
|||||||||||||
结婚日期 |
|
结婚地点 |
|
||||||||||||
结婚登记机关 |
|
||||||||||||||
国 内 外 主 要 亲 属
|
姓名 称谓 性别 出生日期 家庭住址或工作单位 |
||||||||||||||
单 位 或 派 出 所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联络电话: 年 月 日 |
公受 安理 机意 关见 |
审核人签字: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公审 安核 机意 关见 |
审核人签字: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公审 安核 机意 关见 |
审核人签字: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关于单位意见的说明
单位或派出所意见栏,由申请人档案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负责对申请人赴澳门定居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审查意见包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赴澳门定居等(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5种不准出境的情形为:A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B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C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D正在被劳动教养的;E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说 明
一、本《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申请表》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申请赴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使用。
二、申请人须如实填写本表内容。
三、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须本人亲自填写,如未满十八周岁可由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