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核发及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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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事项名称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核发及签注

办理单位     公安局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34号文件规定执行。

窗口电话    

投诉电话    

法定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申请对象     市民

事项办理

前置条件     一、凡在我市学习、进修、依亲、寄养、就业、购置房产的台湾居民,可以申请办理l2年有效的加注和签注;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台湾居民,可以申请办理35年有效的加注和签注: 一在我市投资超过5年台商投资者、高级管理人员、台商企业驻大陆机构及随行配偶、子女; 二上年度纳税2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投资金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台商投资者、高级管理人员,台商企业驻大陆机构的代表以及上述人员的随行配偶、子女; 三上述企业中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及其随行家属子女,可发给三年有效的加注和签注。 三、签注有效期内确不能返回台湾的; 四、遗失、毁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公示与告知

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能证明其身份的其他身份证件或出入境证明;二、居住地证明;三、填写《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审批表》。

备注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