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护照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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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条件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申请类别有:

(一)首次申请普通护照:申请人从未申请过普通护照的,属首次申请。

(二)失效重新申请普通护照:申请人所持普通护照已过期失效,重新申请护照的属失效重新申请。

(三)申请换发普通护照:普通护照仍在有效期,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普通护照。一是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二是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是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三是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补发普通护照: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的,公民可以申请补发普通护照。

(五)申请普通护照加注:普通护照的加注分为曾用名加注、姓名加注、换发加注、补发加注、曾持照加注等五类。

1、曾用名加注:对于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申请曾用名加注;

2、姓名加注:具有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申请办理姓名加注;

3、换发加注:普通护照持有人办理护照换发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换发加注手续;

4、补发加注:普通护照持有人办理护照补发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补发加注手续;

5、曾持照加注:普通护照持有人在重新办理护照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曾持照加注手续,加注护照号码为最新失效的普通护照。应申请人申请,还可以在新申请的普通护照上加注多本曾持护照号码。

二、受理部门

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或者市级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省内居民还可以在省内跨市、州就近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外地户籍居住证持有人还可在居住地办理护照,具体规定详见省内就近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出入境证件办事指南。

三、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一)本地户籍居民首次申请或是失效重新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及近期2寸免冠照片一张(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正面免冠彩色白底照片48×33mm);

2、交验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3、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4、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5、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二)本地户籍居民申请换发普通护照,除提交与首次申请普通护照所规定的相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原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三)本地户籍居民申请补发普通护照,需提交与首次申请普通护照所规定的相同材料。

定居国外的公民短期回国申请补发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四)本地户籍居民申请普通护照加注的,需提交普通护照及复印件以及需要作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五、办理收费

(一)护照:200元/证。

(二)护照补、换发:200元/证。

(三)护照加注:20元/项次。

六、收费依据

(一)湘价费[2008]63号。

(二)公境装(2013)2037号。

七、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5年12月28日发布)。

(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的有关具体工作规范。

八、办理流程

(一)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或者市级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具有受理权的县级或者市级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三)市、州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四)证件制作完毕后,由申请人前往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机关领取或者按照已办理的邮寄手续寄至指定地址。

九、咨询单位

市、县级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

十、监督投诉电话

0730-5235140

十一、温馨提示

因公安机关出入境有关规定可能会有调整变化,如未更新,请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答复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