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
1、从事边境贸易的(含从事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项目的); 2、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 3、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 特殊情况下,经省级公安机关报经公安部批准,边境地区县(市、 区、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受理、审批签发并制作出入境 通行证。 |
受理部门 |
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咨询单位 |
省、市、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办理时限 |
15天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安部令9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
办理收费 |
1、一次出境或一次入境有效:20元 2、一次出入境有效:20元 3、多次出入境有效:100元 |
收费依据 |
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文件 |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
1、 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 2、 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3、 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4、 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5、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1)从事边境贸易的,提交边境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 照及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的派遣其从事边境贸易活动的有关证 明材料; (2)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提交所在的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证明材料、本人导游证及复印件; (3)参加边境旅游的,提交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系台湾居民的,可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参照上述规定提出申请。 |
办理流程 |
1、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具有受理权的县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县级公安出入 境管理部门没有受理权的由市、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3、市、州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4、证件制作完毕后,由申请人前往受理公安局领取或寄至指定地址。 |
监督电话 |
0730-52351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