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服务

身份证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国务院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62号)

办理条件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申请材料

1、十六周岁以下公民初次申请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监护人和申领人居民户口簿、监护人居民身份证、附照片的申领人有效证件(如:学生证、毕业证等)。

2、十六周岁以上公民初次申请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户口簿、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未申领过或丢失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供附照片有效证件,如学生证、毕业证、工作证、驾驶证等)。

3、遗失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户口簿,遗失经历材料存档或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遗失声明”栏中注明。

4、损坏换领、到期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户口簿、旧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受理服务处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照相、采集指纹信息。

3、审批签发: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签发。

4、制作证件: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制证中心制证。

5、发放证件:核验指纹信息,将制作好的居民身份证发给申请人,收缴旧身份证。

收费情况

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收费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办理期限

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导登记表》之起六十内发放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文件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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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

第一条 为了证明居民身份,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正在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颁发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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