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业务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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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注册登记: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办理程序:

检测线安全技术检验(轿车、免检车免上线)→查验岗查验机动车,核对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导办台整理资料→综合受理岗录入车辆资料信息,编发号牌→制证岗核发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

所需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凭证;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附加税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机动车登记业务办理指南

(二)

变更登记: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办理程序:

检测线安全技术检验(属于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属于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其他变更内容则不须上线检验)→查验岗查验机动车,→导办台整理资料→综合受理岗录入登记信息→制证岗签注登记证书,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

所需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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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转移登记: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办理程序:

查验岗审查行驶证,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导办台整理资料→综合受理岗审查资料录入登记信息,确定新的牌号→制证岗签注登记证书,收回原号牌,行驶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所需资料:

1、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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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抵押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做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办理程序:

填写申请表格(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整理资料→综合受理岗审查资料录入登记信息→制证岗签注登记证书。

所需资料:

抵押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解除抵押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属于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解体抵押的。持有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的复印件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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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注销登记: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机动车回收企业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机动车灭失了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申请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

填写申请表格→综合受理岗录入登记信息收回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所需资料:

对机动车报废改体的,由机动车回收企业提交申请表格,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对机动车灭失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申请表格,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机动车灭失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