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受理条件

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登记机关,其中一方申请迁入到另一方户口(非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所在地(城市或城镇)落户;

2、父母投靠成-子女落户:父母投靠成-子女(非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到城市或城镇共同生活的;

3、未成-人投靠父母落户:未满18周岁的子女和子女中已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的在校学生要求随父或母(非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的;

4、收养落户: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未成-人;

5、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县、市以上(含)人事、劳动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及随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子女、父母;

6、家属随军落户:要求随军人在部队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家属;

7、投资兴业落户:兴办企业达到一定的投资金额或-纳税金额(具体数额由当地政府规定),需将企业法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子女、父母或企业员工的户口迁入企业所在地落户的;

8、购房落户: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是否有面积限制由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需将本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落户的;

9、人才引进落户: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需将其户口迁入企、事业单位所在地落户的;

10、 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需将其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落户的;

11、 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已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现因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本户口管辖区落户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的学生;

12、 复原、转业和退伍安置落户:因退出现役,需要到安置地或配偶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复原、转业和退伍军人及其配偶、未成-子女;

13、 刑释解教人员落户:因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被决定劳动教养,原被注销了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或解除劳教的人员要求登记户口的;

14、 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因出国留学被注销户口,现已回国要求恢复户口的;

15、 入境定居等原因落户:因留学以外的其它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现已回国的;港、澳、台同胞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

办理流程

受理→材料审核→审批→登记→打印并发放准迁证→缴费→办结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 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 父母投靠成-子女落户: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 未成-人投靠父母落户: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已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的在校学生还需提供在读学校学籍证明);

4、 收养落户: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 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6、 家属随军落户:部队师级以上(含)单位政治部门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7、 投资兴办企业落户:企业法人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或员工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员工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手续;

8、 购房落户:房屋产权证(按揭房凭购房合同和银行按揭协议)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9、 人才引进落户:用人单位聘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0、 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新生落户: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劳动部门的录取花名册)及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

11、 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入:毕业生、肄业学生回原籍落户的,凭居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毕业生到就业地落户的,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和就业报到证(包括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等凭证材料。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的,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教育部门的转(升)学证明;

12、 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落户:县级以上(含)复、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需注明公民身份号码或提供公民身份号码编码表)。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需提供部队师级以上(含)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对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查验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13、 刑释解教人员落户:回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的,凭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或解除劳教通知书等证明材料;需到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还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结婚证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单位接收证明;

14、 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回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凭归国留学人员的护照;需在原户口所在县、市内其它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的,还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需跨县、市登记户口的,还需提供国家统一分配证明或接收地县、市以上人事部门的证明;

15、 其他回国恢复户口及入境定居人员落户:回国恢复户口的,凭当事人的护照;入境定居的,凭当事人护照和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

办理收费

办理收费:准迁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集体户口簿:20元/册

收费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2000]湘价费字第23号文件

办理时限

受理、审批属同一机关的,应当场办结;受理、审批非同一机关、须逐级上报的,受理(审核)机关应在收到材料之起7个工作内上报,审批机关当场办结,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内告知结果。

受理部门

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或县级以上(含)公安机关受理,县级以上(含)公安机关负责审批(受理、审批机关由市级公安机关确定)。其中,1至9类属同一市(指市区或县级市)、县范围内迁移,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

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办理条件

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子女、未成-人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投资兴业、购房、人才引进、大中专学生录取、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迁移,可以申请迁出户口;因参军服兵役、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失踪等原因迁移,可以申请注销户口。

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迁出申请。

2、受理申请: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核。

3、打印表簿:打印户口迁移证,加盖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印章(属注销的无需打印)。在迁出(注销)人员常住户口登记表“何时何因迁往何地”栏内注明迁出(注销)户口的时间、原因,收缴迁出(注销)人员居民户口簿内页。

需提供的材料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子女、未成-人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投资兴业、购房、人才引进等人员户口迁出: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2、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出:录取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的学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肄业的学生凭肄业证明材料;转学的学生凭转学证明材料,以及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公民参军服兵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4、公民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出国或赴台定居的,还需提供公民所获取的定居地定居证明;去港、澳定居的,还需提供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

5、失踪人员户口注销:失踪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户主或家属的申请和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

收费情况

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收费依据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办理机构


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办理条件

每一个公民都应当申报户口登记

行为对象 3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原来登记了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计算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查找不到常住人口信息的无户口人员;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并注销了常住户口,现被寻回或返回了的公民;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3周岁以上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人。

需提供的材料

1、3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出生证明材料、居委会(村委会)证明、社区或责任区民警与补录人员见面谈话的调查材料。

2、原已登记户口现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的人员: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和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依据(-满16周岁的还需提供近期标准证件照2张)。

3、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人员: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本人或亲属书面申请。

4、收养3周岁以上尚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和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经常居住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补登、补录人口信息审核表》。

2、受理申请: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3、审批申请: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对-满16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补登户口的,须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4、反馈结果:审批机关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逐级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5、打印表簿:审批通过的,为申请人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居民户口簿(或内页)。

收费情况

收费情况 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收费依据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办理期限

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16个工作内办结;由市级公安机关审批的,32个工作内办结。

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办理条件

行为对象 申请变更、更正姓名的公民

办理条件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7、其它特殊原因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方可申请变更姓名。但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需提供的材料

未满18周岁的未成-人,凭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满18周岁以上的成-人,凭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审核表》。

2、受理申请: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3、审批申请:由县级以上(含)公安人口管理部门审批。

4、反馈结果:审批机关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逐级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5、打印表簿:审批通过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收缴其原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另册保存原常住户口登记表,并为申请人建立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新的居民户口簿内页。

收费情况

收费情况 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收费依据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办理期限

24个工作内

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办理条件

行为对象 申请变更、更正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血型、身高等辅项信息的公民。

办理条件 公民的辅项信息发生变化后,可以申请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的有关信息。

需提供的材料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结婚证、离婚证等法定凭证。

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变更辅项信息的申请。

2、受理申请: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核。

3、打印表簿:由户口登记机关收缴其原户口簿内页,另册保存原常住户口登记表,并为申请人建立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新的居民户口簿内页。

收费情况

收费情况 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收费依据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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