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事项办理

适用人群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合伙创办企业的我市登记失业人员、复转军人、高校毕业生和失地农民。
贷款额度
1.个人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不超过10万元。
2.合伙经营、合伙创办企业的,可根据合伙人数,按每人10万元以内计算,总额不超过50万元。
贷款期限
不超过2年。
还款方式
到期一次还清。
贴息政策
1.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以享受财政贴息。
2.在国家规定的贷款期限、额度内,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微利项目:指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的项目。
办理机构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创业人员,到创业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提出申报。
所需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普通高校毕业证,复转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失地农民需失地证,实际居住地址,经营地址,联系电话;《就业创业登记证》;《营业执照》或场地租赁协议(证明)、《税务登记证明》;《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反担保人及反担保证明材料;承办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②填报《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③等待相关部门的调查、审查、审批。
④签订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办理借贷手续。